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 姜留青 被告聖益香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許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