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張子寧被告林麗華
林徐榮妹即被繼承人 林幸司 之繼承人 林世峰 即被繼承人林幸司之繼承人 林梅英 即被繼承人 林嗣 之之繼承人 林博文 即被繼承人 林嗣之 之繼承人 林博仁 即被繼承人林嗣之之繼承人 林立人 即被繼承人林嗣之之繼承人 林怡君 即被繼承人林嗣之之繼承人 林明萱 林玉娟 林玉苓 林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
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查原告本於被告林麗華債權人之地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林徐榮妹、林世峰就被繼承人林幸司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第2項請求被告林梅英、林博文、林博仁、林立人、林怡君就被繼承人林嗣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第3項依照民法第24
2條規定,代位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林俊義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就聲明第3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原告代位債務人林麗華起訴,林麗華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部分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77,354元。至聲明第1、2項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目的,乃在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得以分割,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977,354元論計。經核上開三項訴之聲明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債務人分割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使原告之債權獲得清償,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7,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林│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公同共有部分│麗華應繼分│(新臺幣,元以│││││││比例│下四捨五入)│├─┼───────────┼──────┼────┼──────┼─────┼───────┤│1│254地號土地│130元│3,840│││104,000元│├─┼───────────┼──────┼────┤│├───────┤│2│404地號土地│130元│1,840│││49,833元│├─┼───────────┼──────┼────┤│├───────┤│3│426地號土地│130元│3,060│││82,875元│├─┼───────────┼──────┼────┤│├───────┤│4│428地號土地│130元│8,860│││239,958元│├─┼───────────┼──────┼────┤│├───────┤│5│448地號土地│550元│750│1/1│5/24│85,938元│├─┼───────────┼──────┼────┤│├───────┤│6│455地號土地│140元│2,120│││61,833元│├─┼───────────┼──────┼────┤│├───────┤│7│456地號土地│140元│2,590│││75,542元│├─┼───────────┼──────┼────┤│├───────┤│8│457地號土地│140元│230│││6,708元│├─┼───────────┼──────┼────┤│├───────┤│9│458地號土地│140元│9,280│││270,667元│├─┴───────────┴──────┴────┴──────┴─────┼───────┤│合計│977,3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