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 鄭硯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起訴未繳裁判費,經定期命其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請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依上述法律規定,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之違法,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