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三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萬貳仟玖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參仟零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壹佰參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