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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