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邱于婷
被   告  黃祈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由訴外人 邱御盟 所簽
發之票據號碼為CH758778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發票日為104年11月17日之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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