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被   告  江展發
被   告  盧素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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