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
原   告  林令諭
訴訟代理人  楊嘉明
訴訟代理人  林資宛
被   告 台灣九龍山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4時
整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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