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送達代收人  許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魯孫宥甯 (原名: 孫友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9,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
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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