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己○○
丁○○共同指定辯護人丙○○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丙○○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甲○○律師選任辯護人丙○○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己○○、丁○○、乙○○、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上訴人即被告己○○、丁○○、乙○○、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