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3年12月1日執行羈押,並均於94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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