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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