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興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丁○○
癸○○壬○○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辛○○
己○○丙○○子○○甲○○戊○○巳○○寅○○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辰○○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庚○○右八人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複代理人 湯詠瑜 律師
賴中強 律師 孫櫻倩 律師 林佳瑩 律師被告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