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袁烈輝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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