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4918號原告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奕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 律師被告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並由本院依職權函詢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下列事項: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