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549號
反訴原告 王鳳茹
反訴被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ꆼ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 安
複代理人 賴韋廷
反訴被告 王韻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前對反訴被告提起反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與本訴訴訟標的不同之獨立反訴,未繳納
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以
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反訴,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23日合法送達反訴原
告,有送證書1件在卷稽。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
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