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鄭林美麗
被 告 鄧錦全
鄧錦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漏未附上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新北市土技字第O八一七號鑑定報
告書、附圖、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新北土
技字第八九一號函,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