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唐祖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ꆼ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9,300元,及
自民國(下同)10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及分期付款
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債權讓與及買賣
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9,300元,及自103年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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