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簡字第2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陳佳 任
被 告 張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柒仟零ꆼ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ꆼ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2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約定利息按年息16%計算,若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料被
告自102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新臺幣(下
同)118,826元(含本金117,030元、未收利息1,796元)未
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
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32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