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呂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14,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