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呂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14,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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