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八││壹│壹仟││├─┼───────────────┼──────────────┼────┼───┼────┼───┤│2│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0││壹│壹仟││├─┼───────────────┼──────────────┼────┼───┼────┼───┤│3│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一││壹│壹仟││├─┼───────────────┼──────────────┼────┼───┼────┼───┤│4│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三││壹│壹仟││├─┼───────────────┼──────────────┼────┼───┼────┼───┤│5│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五││壹│壹仟││├─┼───────────────┼──────────────┼────┼───┼────┼───┤│6│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七││壹│壹仟││├─┼───────────────┼──────────────┼────┼───┼────┼───┤│7│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二││壹│捌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