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戊○○
丙○○
民國五身分證丁○○住桃園
送達址號民國五身分證乙○○住新竹
樓民國五身分證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生前住新竹縣○○鄉○○村○○鄰○○路○段○○○巷○○弄○號,身證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