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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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黎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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