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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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告 陳家驊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被告 呂友信 訴訟代理人 呂美玲
廖晏崧 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