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 周大慶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
周志一 律師被告 倪素娥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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