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醫字第1號原告 娃娜敏宏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 法扶 律師)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瑞杰 被告 張景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路涵 律師
王之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