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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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書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月英 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