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29號
原 告 許詩詩
被 告 許玉枝
蘇月娥
丁于珊
許永昌
許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間起,在高雄市○○區○
○街○○○號(下稱系爭建物)、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4545號案件偵查(下稱系爭偵案)中或以對外通訊
方式,對與伊認識或接觸之人明指、暗指伊如何20年沒回家
、貪圖遺產、不孝順云云,而妨害伊之名譽,且不交付伊所
共同繼承系爭建物之鑰匙,已害及伊人格法益,自得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云云,雖據提出新年賀卡
、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為證,已為被告丁○○所否認。而查
:
㈠以對外通訊方式妨害其名譽部分:
原告雖謂此係被告甲○○曾跟 慈濟 委員說其如何不孝云云(
卷第74頁),惟其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主張無足可取。
㈡於系爭建物處妨害其名譽部分:
原告雖謂伊係系爭建物之公同共有權人,被告阻伊進入該屋
,丁○○並出言羞辱於伊,已害及伊人格法益云云,惟其就
被告為妨害名譽部分並未舉證證明,且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仁武分局查詢原告所指涉爭時日即109年10月11日向
該局多次報案處理之情形,該局已函覆「員警到場了解後業
對之表明警方不便介入或處理民事糾紛」等語,而到場員警
亦稱:在場時並未聽到有侮辱或毀謗等言詞或事隔已久並無
印象等語,有該局函文暨所附報案紀錄單、電話紀錄可稽(
卷第81至99頁、第129至131頁),此既亦無法證明原告所
指涉爭妨害名譽之事實,其於此部分之主張自無可採。又原
告所指被告於上該時日阻其進入公同共有之系爭建物乙節縱
為屬實,惟此僅涉其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未果,與其人格法
益無關,自不得據此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㈢於系爭偵案中妨害其名譽部分:
原告雖謂被告於系爭偵案中之所言,係在指稱伊都沒有回家
,不給伊財產是應該的,毀謗伊不孝,自已妨害其名譽云云
,惟經本院查閱系爭偵案結果,該案核係原告告訴丁○○、
丙○○、乙○○(下稱丁○○等3人)詐欺(要求其均攤父
親喪葬費,卻未辦理其繼承遺產)、誹謗(丁○○以Line傳
送其「很盧」之訊息予丙○○)等罪,而有關原告所指渠等
妨害其名譽部分,丁○○於偵查中僅稱:「我快20年沒有看
過我姊姊(即原告)」;丙○○稱:「原告係我大姊,但都
沒有聯絡,大約10多年,直到最近父親過世才有聯絡..我
父母生病時,他都沒有出現,他甚至連我父親告別式都沒有
出現,他憑什麼告我們,現在最主要是要處理遺產的事情不
得以才跟她聯絡,這算騷擾她嗎?」、「他很久沒有照養父
母,其實很多年,應該有15年以上有,其實我母親身體很不
好,進出醫院很多次,然後我們都要回去照顧,但我大姊從
沒有出現..我父親過世後,親屬有聯絡原告,通知她回來
奔喪,他居然連父親的香都沒有上」;乙○○稱:「我們20
、30年沒有見面」等語,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自承其20年
沒見過丁○○,亦未曾與乙○○聯絡,因被告等未告知父母
情況,並未回去照顧過父母,且其因怕於父親喪禮上與被告
吵架,復未回去上香等語(卷第140至142頁),則丁○○
等3人上開所言,即符於事實。況丁○○等3人言論係在系
爭偵案進行中,針對原告告訴之事實為答辯陳述,以爭取檢
察官認同而採為對其等有利之認定,此自屬對該案件所提之
攻擊防禦方法,且此既非就與該爭點毫無關聯之情事任意指
摘,縱因此影響原告之名譽,亦未逾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
圍,屬自衛、自辯及保護法律上利益所發表之言論自由權利
的正當行使而得免責,當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請求丁○○
等3人就此應賠償其損害,自屬無據。
二、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之
精神賠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