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15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蕭景方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程嘉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