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79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蔣偉晨
居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0樓(指定送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995號、114年度偵字第7218號、第9444號、第10428號、第116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26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為,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一倒數第4至1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壬○○並於上繳附表所示款項前,將相當於提領款項2%之現金從中抽出,作為擔任車手之報酬」應補充更正為,「除附表編號15至17部分因未及轉交即為警察查獲,洗錢犯行止於未遂外,其餘均已轉交上手,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壬○○並於上繳款項前,將相當於提領款項2%之現金從中抽出,作為擔任車手之報酬」。
㈡附表編號1被害人丑○○「詐欺手法」欄所載「將其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放置至指定地點」應補充更正為「將其所申設其內尚有餘額4446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放置至指定地點交付,然於右列時間遭提領右列款項」。
㈢附表編號13被害人丙○○「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第一筆提領紀錄所載「2萬0,0005元」應更正為「2萬0,005元」。
㈣附表編號14被害人申○○「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第三筆提領紀錄所載「0時50分許」應更正為「0時51分許」(見帳戶交易紀錄,偵10428卷第31頁)。
㈤附表編號17被害人戊○○「詐欺手法」欄所載「113年9月17日」應更正為「113年9月27日」(見戊○○警詢筆錄,偵11600卷第63頁)。
㈥附表編號21被害人玄○○「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所載「2萬0,0005元」均應更正為「2萬0,005元」。
㈦附表編號25被害人巳○○「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欄所載第1筆提領時間「113年9月14日16時59分」應更正為「113年9月14日16時56分」;「匯款金額」欄所載第2筆「1萬9016元」應更正為「1萬9019元」(見帳戶交易明細,偵9444卷第85頁)。
㈧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4、18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起訴書論罪法條欄記載被告另符合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3
款之加重事由,然起訴事實並未有任何關於此加重要件犯罪
事實之記載,復經公訴人當庭表示:本案部分被害人係詐欺
集團機房成員私訊聯繫,並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之客觀情形,故就上開第3款之加事由應予刪除等語,故應為贅載;另起訴意指固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5至17部分為既遂,然上開犯行均係113年9月27日,而被告於113年9月27日提領該等款項後,未及交付贓款即為警查獲,此經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偵11600卷第38頁;本院卷第222頁),且有員警之職務報告在卷可查(見偵11600卷第29頁),是上開部分之洗錢犯行應屬未遂,起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與各該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
㈣被告各次犯行所犯前揭2罪,雖犯罪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惟係基於實施詐欺之單一犯罪目的而為,且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關聯性,是被告前揭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本案被告所犯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案件類型,然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其中附表編號15至17部分,因其尚未取得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221-222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其餘部分,因被告業已取得提領金額2%之報酬,然被告未能繳回犯罪所得,是此等部分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就所犯附表編號15至17之洗錢犯行,犯罪尚屬未遂,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此部分犯行,又未取得報酬,而無從繳回犯罪所得,是此部分洗錢犯行,本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本案犯行已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而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然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㈦爰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再將贓款轉交上手,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等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另斟酌被告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所收取贓款金額之高低,並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參以附表編號15至17部分有前揭洗錢犯行符合自白、未遂減刑之情況;再衡酌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確定後,嗣遭撤銷緩刑並送監執行,甫於109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竟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顯然未能悔改前非;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700元,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與擔任臨時工之媽媽同住(見本院卷第242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整體觀察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得等節,經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認均無必要併予宣告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併科罰金刑。又被告尚有多件詐欺等案件偵審中或經判決在案,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件不予定應執行刑,待所有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一併聲請定刑,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因本案犯行,除附表編號15至17外,均各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4、18至26「報酬欄」所示之報酬,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本院卷第222頁),此部分犯罪所得固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雖規定:「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考量被告僅係依上手指示向提領詐騙款項,其收款後隨即將贓款轉交上手,而喪失對所收受贓款之管理、處分權限,且被告實際取的之報酬,與所收取之贓款相較,數額不高,倘對其宣告沒收所經手收受之贓款,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諭知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珮樺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 行
報酬(新臺幣/元)
罪刑
1
被害人丑○○部分
3000*2%=6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害人丁○○部分
60000*2%=12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被害人地○○部分
29985*2%=6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被害人 吳妙齡 部分
17000*2%=34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被害人卯○○部分
127984*2%=256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害人庚○○部分
10000*2%=2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被害人未○○部分
50000*2%=10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被害人宙○○部分
38000*2%=76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被害人亥○○部分
109961*2%=2199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被害人乙○○部分
40000*2%=8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被害人癸○○部分
60000*2%=12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被害人己○○部分
30000*2%=6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被害人 陳慧慈 部分
27000*2%=54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被害人申○○部分
99972*2%=1999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被害人酉○○部分
無。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6
被害人寅○○部分
無。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7
被害人戊○○部分
無。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8
被害人戌○○部分
6000*2%=12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被害人 李貴福 部分
99970*2%=1999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被害人天○○部分
29985*2%=4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被害人玄○○部分
72000*2%=144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被害人黃○○部分
19000*2%=38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被害人宇○○部分
19985*2%=4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被害人子○○部分
9987*2%=2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被害人巳○○部分
35000*2%=7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被害人辛○○部分
20000*2%=400
壬○○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備註:
㈠報酬之計算方式,提領金額均扣除手續費,如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實際匯款金額,應以被害金額計算,逾被害金額部分可能係其他非本案被害人部分,不在本判決認定事實之範圍。
㈡小數點後均四捨五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995號
114年度偵字第7218號
114年度偵字第9444號
114年度偵字第10428號
114年度偵字第11600號
被 告 壬○○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號
居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壬○○(Telegram暱稱「煤炭」)於民國113年9月初某日起,加入以Telegram群組「傳說對決」聯繫,成員包含Telegram暱稱「蛋蛋」(原暱稱「子彈」)、「小唄」等人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業經本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9032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丟包或指示壬○○至超商領取包裹之方式,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再由壬○○持之提領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所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後,轉交予該集團所指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每次領款金額2%之報酬。壬○○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再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嗣由壬○○持之提領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所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後,將所得之贓款以面交或丟包在不詳公園之方式,轉交予該集團所指定之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壬○○並於上繳附表所示款項前,將相當於提領款項2%之現金從中抽出,作為擔任車手之報酬。
二、案經丑○○、丁○○、地○○、辰○○、卯○○、庚○○、未○○、宙○○、亥○○、乙○○、癸○○、己○○、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酉○○、寅○○、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戌○○、午○○、天○○、玄○○、黃○○、子○○、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壬○○擔任「取款車手」持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獲取每次領款金額2%之報酬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丑○○、丁○○、地○○、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等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3
證人即告訴人卯○○、庚○○、未○○、宙○○、亥○○、乙○○、癸○○、己○○、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等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4
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5
證人即告訴人酉○○、寅○○、戊○○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等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6
證人即告訴人戌○○、午○○、天○○、玄○○、黃○○、子○○、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等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丑○○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埤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丁○○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丁○○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地○○提供之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告訴人地○○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辰○○提供之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辰○○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卯○○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卯○○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庚○○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未○○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
證明告訴人未○○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宙○○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宙○○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亥○○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亥○○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乙○○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乙○○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癸○○提供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癸○○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埤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影本、 陳秀芬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己○○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丙○○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簡訊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丙○○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證明告訴人申○○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丙○○提供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酉○○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寅○○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戊○○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戌○○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午○○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天○○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子○○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證明告訴人巳○○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證明告訴人玄○○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告訴人黃○○遭詐欺後訴警究辦之過程。
31
各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所示金融帳戶有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款項匯入,旋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32
員警職務報告、被告提領行為之監視器影片截圖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方式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非鉅額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附表所犯各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名,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其先後為附表所示各次加重詐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該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複合詐術」之要件,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具體求刑: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嫌,詐騙金額達121萬1,190元,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重大之財產損害,且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建請就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四、被告坦承收受上開領款金額2%,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魏珮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匯款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1
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 陳政佑 」於113年9月5日許,假冒臺北富邦銀行專員,佯稱丑○○名下金融帳戶有問題而無法匯入中獎獎金,須交付金融卡供其處理,致丑○○於錯誤,於113年9月6日20時許,將其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放置至指定地點。
丑○○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由警另行偵辦
113年9月7日15時54分許
3,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壹盛門市
113偵59995
2
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HuaYiZhang」於113年9月7日某時許,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賣貨便販售丁○○欲販賣之球票,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7日15時50分許
3萬9,083元
丑○○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7日15時53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壹盛門市
113偵59995
113年9月7日15時53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7日16時許
3萬0,028元
113年9月7日16時2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忠孝夜市門市
3
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YingChenLi」於113年9月7日13時許假冒買家,佯稱須處理簽署認證問題,方可透過賣貨便平台販賣商品,致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7日15時55分許
2萬9,985元
丑○○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7日16時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忠孝夜市門市
113偵59995
113年9月7日16時1分許
2萬0,005元
4
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 陳江河 」於113年9月6日20時48分許,以假中獎之手法詐欺辰○○,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7日16時5分許
2萬元
丑○○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7日16時11分許
1萬7,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13偵59995
5
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LisaChiu」於113年9月6日14時34分許假冒買家,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賣貨便販售卯○○欲轉售之門票,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0日11時6分許
4萬9,985元
楊雅婷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0日11時15分許
10萬元
中市○區○○路0段000號
114偵7218
113年9月10日11時7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9月10日11時9分許
2萬8,010元
113年9月10日11時16分許
2萬8,000元
6
庚○○(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9日16時55分許,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好賣家販售庚○○掛賣之排球少年周邊,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0日12時2分許
6,998元
楊雅婷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0日12時13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興大附農前郵局ATM
114偵7218
113年9月10日12時4分許
3,123元
7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QuyiRannan」於113年9月10日12時18分前某時假冒買家,佯稱須依假銀行客服之指示提供郵局網路銀行帳密,才能取得未○○掛賣商品之款項,致未○○陷於錯誤,提供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0日12時18分許
5萬元
楊雅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0日12時30分許
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建智門市
114偵7218
8
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 陳苡瑄 」於113年9月10日12時32分前某時假冒買家,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賣貨便販售宙○○掛賣之商品,致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0日12時32分許
3萬8,516元
楊雅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0日12時3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4偵7218
113年9月10日12時37分許
1萬8,000元
9
亥○○(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RimeRime」於113年9月11日20時12分前某時假冒買家,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蝦皮販售亥○○掛賣之商品,致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1日20時12分許
4萬9,987元
明邦泰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20時21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大智郵局
114偵7218
113年9月11日20時22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11日20時23分許
1萬0,005元
113年9月11日20時33分許
2萬9,987元
113年9月11日20時45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興大附農前郵局ATM
113年9月11日20時45分許
1萬5,005元
113年9月11日20時50分許
2萬9,987元
113年9月11日21時2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11日21時3分許
5,005元
113年9月11日21時5分許
5,005元
10
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 李思琪 」於113年9月11日某時許,假冒買家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賣貨便販售乙○○掛賣之商品,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1日20時28分許
4萬4,900元
明邦泰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1日20時43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興大附農前郵局ATM
114偵7218
113年9月11日20時44分許
2萬0,005元
11
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Instagram暱稱「光影旅程」於於113年9月9日17時51分許,以假中獎之手法詐欺癸○○,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3日13時7分許
5萬元
張麗梅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13時13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興大附農前郵局ATM
114偵7218
113年9月13日13時14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13日13時8分許
1萬4,000元
113年9月13日13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2
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明之南一中主任」假冒臺南一中總務主任,佯稱欲訂購佛跳牆,須請己○○協助訂購,致己○○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2時35分許,將18萬6,200元匯入陳秀芬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中之右列金額轉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3日13時11分許
3萬元
張麗梅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13時15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興大附農前郵局ATM
114偵7218
113年9月13日13時16分許
1萬4,005元
13
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JhumurAkter」於113年9月12日某許假冒買家,佯稱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賣貨便販售丙○○掛賣之商品,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3日13時17分許
2萬7123元
張麗梅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3日13時20分許
2萬0,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興大附農前郵局ATM
114偵7218
113年9月13日13時24分許
1,005元
113年9月13日13時25分許
6,005元
14
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KarimAitBihi」於113年9月22日23時16分許假冒買家,佯稱欲經由賣貨便購買申○○掛賣之演唱會門票,惟申○○之賣貨便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23日0時41分許
4萬9986元
鄒雨彤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3日0時4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富強門市
114偵10428
113年9月23日0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3日0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3日0時44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9月23日0時51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3日0時52分許
2萬元
15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AnneMarie」於113年9月27日0時4分前某時許,假冒買家佯稱須依指示轉帳,方能透過賣貨便販售酉○○掛賣之商品,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27日
0時4分許
999元
葉芷妘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7日
0時8分許
1萬0,005元
臺中市○○區○○○街0號
統一超商鑫佳門市
114偵11600
113年9月27日
0時5分許
9,000元
16
寅○○(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黑神話」於113年9月17日某時許,佯稱欲販售虛擬貨幣,惟寅○○之匯款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繼續匯款,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27日
0時24分許
10萬元
葉芷妘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7日
0時27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街0號
統一超商鑫佳門市
114偵11600
113年9月27日
0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27日
0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27日
0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27日
0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9月27日
0時42分許
5萬元
113年9月27日
0時50分許
1萬1,005元
113年9月27日
0時43分許
5萬元
17
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JonhenLiau」於113年9月17日0時10分許,佯稱欲販售虛擬貨幣,惟戊○○須先支付訂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27日
0時47分許
6,000元
葉芷妘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7日
0時50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街0號
統一超商鑫佳門市
114偵11600
18
戌○○(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6日14時30分許,假冒郵局人員,佯稱戌○○害他人郵局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匯款,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6日15時33分許
2萬9,985元
黃家興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6日15時3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大里成功店
114偵9444
113年9月6日15時41分許
1萬4,000元
19
午○○(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6日許,以假中獎之手法詐欺午○○,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6日15時34分許
4萬9985元
黃家興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6日15時4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516號
統一超商元百門市
114偵9444
113年9月6日15時4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15時45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15時36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6日15時45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15時46分許
2萬元
20
天○○(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7時許,以假中獎之手法詐欺天○○,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4日13時36分許
2萬9,985元
易昀臻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3時5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114偵9444
113年9月14日13時50分許
1萬元
21
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陳政佑」於113年9月14日許,以假中獎之手法詐欺玄○○,致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24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9月14日16時29分許
2萬0,0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大里草湖郵局
114偵9444
113年9月14日16時29分許
2萬0,0005元
113年9月14日16時30分許
2萬0,0005元
113年9月14日16時26分許
2萬2011元
113年9月14日16時31分許
2萬0,0005元
22
黃○○(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某時許,以假中獎之手法詐欺黃○○,致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29分許
2萬3026元
黃興耀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31分許
1萬9,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大里草湖郵局
114偵9444
23
宇○○(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16時31分前某時,以不詳手法詐欺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31分許
1萬9985元
黃興耀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32分許
2萬0,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大里草湖郵局
114偵9444
24
子○○(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16時9分許假冒買家,佯稱須簽署數位保障協議,方可透過好賣家平台販賣商品,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46分許
9,987元
易昀臻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48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大里草湖郵局
114偵9444
25
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Dcard暱稱「等我一下下」113年9月14日15時3分許假冒買家,佯稱須簽署數位保障協議,方可透過賣貨便平台販賣商品,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52分許
1萬6016元
易昀臻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6時59分許
1萬6,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大里草湖郵局
114偵9444
113年9月14日16時59分許
1萬9016元
113年9月14日17時1分許
1萬9,000元
26
辛○○(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17時6分前某時,以不詳手法詐欺辛○○,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9月14日17時6分許
2萬2元
易昀臻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14日17時1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大里草湖郵局
114偵9444
合計 121萬1,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