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呂賴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58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呂賴淑卿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提出申覆書載稱:請依原始備忘錄正面文字之記載,並傳喚 盧狄貴 作證,重新審判等語,核其真意,應係對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5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查再審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