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81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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