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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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861號聲請人甲○○即 鐘美秋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