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198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198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2段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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