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80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新店市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乙○○、丙○○、甲○○間因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