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15號
聲請人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聯盛國際低溫物流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處所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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