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06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貝思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本票號碼│票面金額│備考│├───┼─────────┼─────────┼─────┼─────┼────────┼────────┤│01│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6年11月20│PT0000000│42,000元││││公司 蔡榮一 │路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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