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91號上訴人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朱漢寶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