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38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68,62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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