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心)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