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85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