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3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家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