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臺北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參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蔡美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