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及甲○○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無法向相對人甲○○送達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
  、回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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