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2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六萬五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