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
台中縣○○鄉○○○段8860建號建物現場勘驗。
(原告應於當日上午9時30分來院引導,被告應於當日上午10時
在現場等候)。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