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樂濟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