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即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應行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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