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4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4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工商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右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機關台中市政府之所在地在台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前開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鄭忠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賴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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