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八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乃係就特定法官承辦特定案件,認該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法官有前條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第二款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規定之情形而向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甲○○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聲請人以伊已在本案聲請傳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全體法官為證人,並已對該承辦法官廖紋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以之為被告,因此聲請該法官迴避,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至聲請人對未承辦其案件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其他法官聲請迴避則與法不合。又聲請移轉管轄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第二款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為限,聲請人以伊請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全院法官迴避,但台北地院及廖紋妤均置之不理,足證本案由台灣台北地院管轄難期公平及有偏頗之虞,認本案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移轉管轄之原因聲請移轉管轄云云,核與該條項各款所列情形無一相合,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全院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